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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屠龍案”兩主要被告分別被囚13年6個月及23年10個月分享到:
![]() ![]() ![]() ![]() ![]() ![]() 香港新聞網11月14日電 黑暴極端組織“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與吳智鴻團夥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藉“民陣”遊行,密謀在灣仔製造連環爆炸及槍擊警員案,9名被告罪成。7名被告14日在高等法院判刑。 首被告“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就《反恐條例》兩項控罪,判囚13年6個月。被指為主謀的被告吳智鴻“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判囚23年10個月。擔任“槍手”被告蘇緯軒串謀殺警等三罪,判囚12年。被告彭軍壕承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判囚10年。 (完) 【編輯:譚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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