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就基本法23條條例草案提出40項修正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3月14日電 香港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13日完成條文逐項審議工作,14日加開會議處理修正案,政府合共就40項條文提出修正。 因法案委員會大多數議員強烈認為,不應設立規限要等待拘捕令發出後6個月才可以對潛逃者採取措施,而應該給予保安局局長最大靈活性應對潛逃者以及防止規避相關措施。第6部的第2分部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中,刪除“發出手令後6個月期屆滿後,將指明人士列為潛逃者”的時間規定。政府亦根據議員意見,列明該人士成為潛逃者之前所產生的合約、協定或義務,而與其他人成立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的關係,以及投資關係,這些有關人士不得僅因這些合約而被視為違法。政府表示,此修訂為減少對於第三方的影響。 較有爭議的“國際組織”定義表述方面有所調整,刪去“國家、地區或地方”以及“受任國家、地區或地方委以職能的實體”,新定義為“兩個或多於兩個國家、地區、地方或受任何國家、地區或地方委以職能的實體”,和“藉(或基於)兩個或多於兩個國家、地區或地方之間訂立的條約、公約、協議或協定而設立的組織”,以及轄下機構。政府表示,修訂表述是為了避免誤解。 在煽惑公職人員離叛罪中,增加公職人員的指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合理地認為,將屬某類別的人士指明為公職人員,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則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將屬該類別的人士指明為公職人員。因應多名議員在審議條例草案時向政府表達強烈意見,認為某些公營機構對特區的安全或重要利益有重要影響,該等機構人員若被煽惑離叛,可能造成國安風險;此外,也有一些公營機構或有較大機會接觸國家秘密。政府認為這種具前瞻性的機制可更有效地執行條例。 另一較大改動為第8部維護國家安全機制及相關保障中,新增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維護國安附屬法例,以應對未能預視的情況。亦加入了原本草案沒有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角色,以確保任何人作出執行職能上的任何決定時,須尊重並依法執行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 此外,政務司司長可為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特區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或為加強就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的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向其為適當的人提供意見或發出指示。(完) 【編輯:張明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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