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護署檢獲50件懷疑象牙製品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6月6日電 香港特區政府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昨日(5日)在油尖旺區一間店舖檢獲50件懷疑象牙製品。 漁護署日前接獲投訴指油尖旺區有店鋪涉嫌非法出售受管制象牙,隨即派員巡查有關店舖。漁護署人員在該店舖發現共50件懷疑象牙製品,遂將其檢取作進一步調查。 漁農自然護理署在油尖旺區一間店舖檢獲50件懷疑象牙製品。 漁護署發言人說:“政府一直致力保護瀕危物種,包括象,2021年12月31日起禁止進口、再出口及為商業目的而管有象牙(‘古董象牙’除外)。漁護署已加強巡查,並會繼續與香港海關和相關政府部門保持緊密聯繫,以打擊象牙走私及非法貿易活動。” 發言人續指:“《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條例》)中有關‘商業目的’的定義並不只限於售賣,如以購物送贈象牙的方式作生意招徠,或將象牙標示為‘非賣品’並於店鋪內展示,亦可能觸犯《條例》。為避免誤墮法網,商業處所內不應展示任何象牙製品。” 根據《條例》,“商業目的”指: (一)與貿易或業務有關的任何目的;或 (二)為獲取利潤或其他經濟利益(不論是現金或實物形式)並以售賣、轉賣、交換、提供服務或其他形式的經濟用途或利益(不論是直接或間接的)導向的目的。 根據《條例》,“古董象牙”指: (一)在1925年7月1日之前發生以下情況的象牙: (i)被移離野外; (ii)其天然狀態經大幅改動,以製成珠寶、飾物、藝術品、實用品或樂器;及 (iii)由某人在上述改動後獲得,而在獲得時,已處於上述經改動的狀態,無需作進一步的雕刻、製作或加工以達至其目的;及 (二)不包括象狩獵品。 貿易商如以商業目的管有“古董象牙”,須證明有關象牙符合上述“古董象牙”的定義。可用作證明為“古董象牙”的證明,包括合資格的鑑定評估或由獲認可的化驗所或設施進行科學測齡。 任何人士如非按照《條例》的規定進口、再出口或管有象牙,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一千萬元及監禁十年,有關物品亦會被充公。 (完) 【編輯:黃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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