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吳志斌:常理 法理 情理 人大釋法的“三理”合一針對黎智英因遭控“勾結境外勢力”的國安法罪名而聘請不具備在港執業資格的英國大律師辯護一事,特區政府於上個月底向全國大人常委會提請釋法。12月30日,一連四日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香港國安法第14條與第47條作出具有憲制性的法律解釋:一是明確國安委承擔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所作出的判斷與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特區各機構必須遵從;二是特區各級法院在審理國家安全案件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機密的認定,應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對法院有約束力的證明書;三是海外律師代理國安案件訴訟,必須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隨後,香港特首李家超發表聲明,表示歡迎及感謝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稱“香港國安委和特區政府會全力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尤其是香港國安委會就‘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以及應當採取何種政策作出判斷和決定。”作為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條文的第六次釋法,也作為首次對國安法法律條文的解釋,該釋法對於香港的國安法實踐及其司法體系運作具有常理、法理、情理三大維度的指引。 從常理的層面來說,特區政府之所以要提請人大釋法,不外乎是一個背負着“勾結境外反華勢力”罪名的嫌疑犯,竟然要求境外律師為自己辯護,這實為荒謬之舉。正如筆者曾撰文所言,“(香港特首)李家超及時提請釋法,彰顯了作為香港特區‘當家人’和‘第一責任人’的擔當,更是對中央強調要確保國安法得到‘完整準確、不折不扣’的貫徹實施的正面回應。”而從國家的角度來看,人大常委會就國安法在香港實踐過程中所面臨的重大憲制性議題釋疑解惑,是完全符合中央對於香港特區所實行的全面管治權、監督權,是符合常理之舉。這也是為國安法在香港的進一步實踐和落實提供了一個極具借鑒性的案例。 從法理來說,人大釋法並沒有替代甚至干預香港司法部門運作的獨立性,是在尊重“一國兩制”的基本原則之下,更是在尊重香港司法獨立和普通法系的基本前提之下,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維護特區法治精神之間取得了良好的平衡。首先,人大釋法並沒有直接針對特區政府就黎智英一案的提請,提出“是”或者“否”的答覆,反而是通過釋法,將決定權的重擔交付給行政長官。區區黎智英一案根本用不到中央出手拿主意,但這應該是特區政府開始獨立、自主地實踐國安法的重要一課。這對於強化國安委和行政長官在履行國家安全的責任方面,對於進一步完善以行政為主導的特區管治體系方面,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在二十大報告中,中央政府明確地提出了“必須把維護國家安全貫穿黨和國家工作各方面全過程”,尤其是“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人大釋法既從憲法層面確保了“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確保了國家安全的不可侵犯的“底線”和“紅線”,也確保了香港各級管治團隊以及司法機構嚴格遵循基本法和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其次,外媒屢次藉機炒作,顛倒是非黑白,認為具有凌駕地位的國安法一出台,便是香港自由民主、法治獨立的消亡之日。依稀可記當年國安法頒布,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學院亞洲法中心主任湯姆·凱洛格“直言不諱”,認為“在香港國安法下,(香港特區)政府正在蠶食被告疑犯的應有權利,這種做法已對公平審訊產生了嚴重的影響。”尤其是在修例風波期間成立的“民間記者會”,更是無中生有地宣稱,該法案等同宣告“香港已死”。但如今來看,事實已讓這些無稽之談,貽笑大方。在黎智英一案的審判過程中,作為具有大陸法理念的國安法,擁有着憲制性的法律地位,但卻可以與運作普通法的香港司法實踐和法律體系無縫銜接,相得益彰,更突出了國安法在法律層面對於香港長治久安的核心意義和法理價值。 從情理來看,人大釋法本質上不僅僅是關乎“如何確保具有憲制性凌駕性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在特區得到不折不扣的嚴格遵循”的司法新難題,更關乎香港終審法院如何處理“人心撕裂”的靈魂問題。換而言之,黎智英一案所引發的法律難點,從表面上來看,是關乎“英國大律師是否有資格參與黎智英所犯國安罪行的辯護”的討論,但從根本上來看,是解決一個興風作浪多年,以出賣香港,勾結外部反華勢力的“惡人”,是否可以得到符合香港市民期待的正義審判問題。從香港人心、人情的角度來看,只有符合國家安全、符合香港利益、符合香港社會期待的判斷,才具有真正的“終審”意義。 “國家安全是民族復興的根基,社會穩定是國家強盛的前提。”如今釋法結束,前提給出,引導到位,但具體如何破解黎智英一案,審判權還是落在了香港的管治階層特別是司法機構的頭上。人大釋法“三理”合一,還望香港各級法院,能交得出一份,合乎人之常理認識,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穩定的法理底線,以及契合香港人情的正義答案。黎智英的審判並不特殊,也沒有必要將之特殊化,我們不妨將人大常委會的該次釋法作為香港特區政府獨立自主地實踐國安法的開端,讓香港的管治團隊更具主人翁精神的擔當姿態,來維護國家安全、香港穩定。 (作者為中國僑聯委員、安徽省政協委員、香港安徽聯誼總會常務副會長吳志斌)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編輯:李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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