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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持有違禁刊物違法嗎?用外國手機行煽動行為會被檢控嗎?鄧炳強回應分享到:
【同期】香港保安局局長 鄧炳強
你要知道你藏有煽動性刊物是有善動意圖,你不知道這是煽動刊物就證明不到你有這個罪行,並且我想強調,不是說買份報紙就是(有罪)。而是說每一個物料去看究竟是不是有煽動意圖的刊物,而不是一言以蔽之(持有)某一份報紙某一個雜志就是(有罪)。 這個罪行是沒有域外效力的,最主要是針對在香港發生行為。這個手機卡究竟是哪個國家發出並不重要,最主要用這張卡的人發出的信息,恐嚇的人當時就在香港,當然我們有手段調查證明當時(使用這張卡)的人(在不在香港),就算這張卡是在外國辦的,只要他在香港用,我們就可以引用到這個法例條款。 我覺得個就是恰恰證明我們條例為何有一個客觀和主觀(的判斷)。譬如舉個例子,這個人可能講話很大聲,上一個人可能會害怕,但我不會害怕,他就達不到(恐嚇)的效果。又好像就不是我們要去處理事情。因為達不到這個效果。我們的立法原意就處理一些真是有恐嚇意圖和事實上有機會影響到我們的一些滋擾行為,這些行為以往來說可能我們覺得是一個“刑事恐嚇”可以處理,但是未必每一個場景都可以達到“刑事恐嚇”這麼嚴重,而且“刑事恐嚇”最高判刑是五年,但是在(23條裡)就是十年,我們就想針對這個情況。 記者 孫晉欣 香港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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