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 12月1日起施行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11月18日電 據央視新聞報道,近日,中國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了與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相銜接的增值稅等優惠政策。 今天(11月18日),上海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明确取消标准后相关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事项。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資料圖為遊客在上海外灘濱水區與黃浦江兩岸城市建築合影。 香港中通社圖片 一、關於個人轉讓住房個人所得稅 通知明確,對個人轉讓住房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三條的規定實行個人所得稅核定徵稅,以轉讓收入的1%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按照上述規定,上海取消了個人轉讓非普通住房以轉讓收入的2%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的規定。其他個人所得稅方面的政策未作調整,如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仍按照國家相關文件繼續執行。 二、關於個人出售住房增值稅 根據《公告》規定,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 三、關於個人購買住房契稅 根據《公告》規定,上海適用與全國統一的個人購房契稅優惠政策。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 四、關於實施時間 按照《公告》明確的執行時間,《通知》規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1日前,個人銷售、購買住房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和契稅尚未申報繳納的,符合《公告》和《通知》規定的可適用執行。 (完) 【編輯:丘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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