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旅監局:新星旅遊按規書面通知結業符合要求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2月25日電 位於香港尖沙咀金巴利道的新星旅遊24日宣布結業。香港旅監局25日表示,新星旅遊有限公司在2024年2月9日書面通知旅監局其有意於2024年2月23日停止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符合結業規定要求。 新星旅遊指,受三年疫情,加上欺詐網站嚴重影響旅遊業收入及營運,管理層決定24日起結束營業。 旅業局表示,本月9日收到新星有意停止經營的通知,暫接獲約140宗市民查詢或求助個案,涉團費總額約為36萬港元。正跟進事件,如有任何涉嫌違例情況,會按程序調查,與其他執法機構跟進。 根據《旅遊業條例》(第634章),持牌旅行代理商有意停止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必須在業務停止前不少於14日,以書面方式將該意向通知旅遊業監管局。 旅監局25日聲明,在收到新星旅遊通知後,已隨即啟動處理旅行代理商業務停止經營的既定程序,包括提醒新星旅遊停止接受新的旅遊服務預訂,並妥善處理與顧客已訂立的旅遊服務訂單、派員到旅行代理商的營業地點查閱其賬簿及其他紀錄,以及啟動撤銷其旅行代理商牌照程序等。 新星旅遊已於2024年2月23號停止營運。根據旅監局通過查核獲得的資料,新星旅遊在提交業務停止通知後沒有接受新的旅遊服務預訂,截至目前為止,旅監局亦沒有收到任何投訴、查詢以及賠償申請涉及新星旅遊在提交業務停止通知後接受的新旅遊服務預訂。 至於新星旅遊在提交業務停止通知前收取的旅遊服務訂單,旅監局稱,知悉新星旅遊正處理顧客的退款安排,並會按《條例》下旅遊業賠償基金的條款處理賠償申請。旅監局已提醒新星旅遊的負責人根據《條例》,旅行代理商在牌照撤銷後或暫時吊銷期間,仍須遵守《條例》規定,包括按照已訂立的協議、交易或安排下的義務或法律責任行事。如發現個案涉嫌違反《條例》,旅監局會按程序進行調查,並就欺詐或其他涉嫌違法行為與相關執法機構作合適跟進。 根據《條例》,外遊旅客如持有蓋上旅遊業賠償基金印花的外遊費收據,並因持牌旅行代理商倒閉而損失外遊費,可向旅監局申請特惠賠償,賠償金額最高為損失的外遊費的90%。旅監局會向受影響顧客提供賠償基金索償資料,並會按照《條例》及賠償基金的既定程序處理相關申請。(完) 【編輯:張明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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