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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處方新冠口服藥轉售?港府:違法!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1月13日電 早前,有消息稱,香港有確診市民求醫領取美國新冠口服藥後,於網絡違法轉售牟利。特區政府昨日(12日)提醒市民,若在診症後獲處方新冠口服藥物,應按醫生指示服用,並完成整個療程,切勿將有關藥物轉交或轉售予他人,否則即屬違法。 (政府新聞處資料圖) 現時只有兩款分別由兩間藥物製造商(輝瑞香港有限公司和美國默沙東藥廠有限公司)供應香港的新冠口服藥物(帕克斯洛維德“Paxlovid”及莫納皮拉韋“Molnupiravir”)已根據《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獲註冊為香港藥劑製品。兩款新冠口服藥物只可向公私營醫療機構及醫生供應,病人亦只可經由註冊醫生按需要獲處方有關藥物。 在診症過程中,醫生會根據病人描述的症狀、病史等臨床情況評估病人是否適合處方新冠口服藥物。 此外,香港醫管局已採取一系列措施,防止新冠口服藥物被非法轉售。醫生只會為符合臨床指引和合適的病人處方新冠口服藥物,包括60歲或以上、60歲以下的高風險人士及長期病患者。 病人在接受指定診所或遙距診症服務前,亦需要提供身份證等證明文件,並出示確診證明,例如隔離令、檢測結果呈陽性的通知短訊等,作核實病人身份之用。 (香港中通社資料圖) 公立醫院藥劑部亦已採取新措施,在配發新冠口服藥物前,會先將包裝盒移除,防止藥物被整盒轉售。 特區政府提醒,非法售賣(包括無償供應)或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或第1部毒藥均屬刑事罪行,最高可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2年。(完) 【編輯: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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