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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月娥:區議員與選舉委員會委員須按國安法要求宣誓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1月12日電 1月12日上午,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時表示,區議會是政治體制內的重要組織,而選舉委員會則肩負選出行政長官的責任。因此,區議員和選舉委員會委員應優先被視為公職人員,須按香港國安法的要求宣誓。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6年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說明宣誓是出任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列公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並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解釋》亦明確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林鄭月娥表示,有關法律的修訂工作將會落實上述《解釋》,政府會盡快把修訂條例草案交到立法會審議。 【編輯:lil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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