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一人另通緝一人涉嫌煽惑他人區議會選舉不投票違反《選舉條例》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12月5日電 廉政公署12月5日落案起訴一名男子,控告他涉嫌在2023年區議會一般選舉(區議會選舉)的選舉期間,於其個人網上社交媒體專頁轉載一則煽惑他人杯葛區議會選舉的貼文。廉署並獲裁判官簽發手令,通緝該貼文的原作者。文榮鋒,38歲,電腦程式員,被控一項罪名,即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選舉條例》)第27A(1)(a)條,今日下午將被帶往粉嶺裁判法院答辯。 2023年區議會選舉提名期於今年10月17日展開,根據《選舉條例》,由當日起直至投票日(即2023年12月10日)被界定為是次選舉的“選舉期間”。文榮鋒涉嫌在2023年10月31日,即區議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在其個人網上社交媒體專頁上展示一則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廉署調查發現,文榮鋒轉載的貼文,原本由黃世澤於選舉期間在兩個網上社交媒體平台發布,該貼文並附有一項超連結,內容為黃世澤在一個社交網站頻道煽惑他人在區議會選舉中不投票的直播影片。 廉署根據既定程序,就調查結果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並於今早落案起訴文榮鋒。因黃世澤已離開香港,廉署已向法院申請手令,並獲裁判官簽發手令通緝他。 黃世澤,45歲,面對三項控罪,即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選舉條例》第27A(1)(a)條。他涉嫌在2023年區議會選舉期間,分別在三個網上社交媒體平台,展示上述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一段影片及兩則貼文。 《選舉條例》具域外管轄權,適用於一切與選舉有關的行為,不論該行為是在香港境內或在其他地方作出。《選舉條例》訂明,“公開活動”包括向公眾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訊(例如網上社交平台的影片和貼文),以及向公眾分發或傳布任何材料。 廉署負責執行《選舉條例》,必定會嚴正執法,打擊所有涉嫌違反該條例的行為,以確保選舉公平、公正及廉潔。廉署提醒市民,公開呼籲他人杯葛選舉,會觸犯《選舉條例》第27A條,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三年及罰款20萬元。 (完) 【編輯:陳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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