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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理大生認違國安法不獲減刑 終院駁回刑期上訴分享到:
![]() ![]() ![]() ![]() ![]() ![]() 香港新聞網8月22日電 香港理工大學學生呂世瑜在社交平台煽暴煽仇及鼓吹“港獨”,承認干犯香港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判囚3年8個月,但因案件屬國安法列明的“情節嚴重”,最低刑期為5年,法官遂改判囚5年。他早前獲批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考慮近兩周後,於今日(22日)頒下判辭,一致駁回他的上訴。呂世瑜需繼續服刑。 (香港中通社資料圖) 案件9日在終院審理,圍繞國安法分裂國家罪中有關“情節嚴重”者,須判處5至10年監禁的刑期限制是否強制。上訴一方認為,刑期的分級並非“一刀切”,而且被告認罪求情卻不獲減刑會造成不公,法官仍可考慮被告認罪等求情,最終刑期可低於5年;律政司一方就指,國安法第33條有關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文,不包括認罪,被告不應獲減刑;又以謀殺罪須判終身監禁為例,指強制性刑罰才能反映罪行嚴重性。 終審法院裁定國安法第33條所指明的3項減刑情形(自動放棄犯罪 、自動投案 、提供重要破案線索或揭發他人罪行)已是“盡列無遺”,除非此3項減刑情形適用,否則國安法第21條訂明“情節嚴重的案件,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罰則,屬強制性規定。 呂世瑜承認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原審法官以5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原本可扣減三分之一刑期,但國安法列明情節嚴重,須判監5年以上。(完) 【編輯: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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