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11月30日報章社評:人大釋法精準操刀 維護香港司法傳統分享到:
![]() ![]() ![]() ![]() ![]() ![]() 香港新聞網11月30日電 香港終審法院就黎智英聘請外國大狀一案的判決,行政長官兼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李家超,依法履職,向中央提交報告,並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11月30日,香港多份報章對此發表社評。 香港中通社圖片 香港《明報》社評:人大釋法精準操刀 維護香港司法傳統 社評指出,防止外國干預香港事務,明顯是港區國安法立法目的之一,容許海外大狀來港處理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案件,並非合適做法,人大常委就此行使立法解釋權,並非代替香港司法機構判案,而是完善國安制度建設,精準操刀避免大範圍一刀切,可以減少對香港司法傳統的影響,一邊牢牢維護國安,一邊方便香港繼續發揮一國兩制下的獨特司法優勢,推動國際法律爭議解決中心建設,為國家發展出力。 香港《大公報》發表社評:香港國安委必須依法履職發揮作用 社評指出,行政長官李家超以國安委主席身份所作出的決定必須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實,任何機構、組織或個人,都不得違反。這是落實國安法的重要一環,也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必然要求。當然,這絕不意味着國安委“不受制約”,國安法明確規定,國安委必須接受中央政府的監督和問責。只有對國安委的角色、地位和責任有正確的理解,才能準確理解行政長官所作出的提請釋法等決定。 香港《文匯報》發表社評:提請釋法完善法治消除國家安全風險 社評指出,香港國安法是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並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作為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頒布實施,成為香港法治的有機組成部分,而且按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其法律效力高於香港本地立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國安法是一部新法例,國安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不明確的地方,人大常委會根據既定機制行使憲制權力解釋法律內容,不僅合憲合法,而且是對香港法治的豐富和發展。 《星島日報》發表社論:釋法護國安有理 保障港司法獨立性 社論指出,某程度上,案件反映香港國安法在兩年前立法時欠缺周詳考量,沒有訂明不可聘用外國大狀,未能做到滴水不漏,以致讓黎智英有空子可鑽。根據外國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案件,均鮮有讓外國律師參與,正因為當初立法存在一些漏洞,現在提請人大常委行使的是立法解釋權,在實施大陸法國家是相當普遍,提請人大釋法,主要是希望可釐清一些不清晰之處,並堵塞這條新法例的疏漏地方。 《香港商報》發表時評:人大釋法有利全面準確落實國安法 時評指出,維護國家安全事關重大,絕對不能含糊,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文作出最為權威的解釋,有助特區全面準確落實香港國安法,也必將有助“一國兩制”在港實踐行穩致遠。(完) 【編輯:崔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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