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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區域法院裁決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名成立分享到:
![]() ![]() ![]() ![]() ![]() ![]() 香港中通社3月2日電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2日在香港區域法院裁決,包括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名成立,押後至本月31日判刑。
譚得志涉嫌前年在街站發表“光時”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項罪名。2日早在香港區域法院裁決,除2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不成立,其餘11項罪名成立。法官押後至3月31日判刑,等候索取背景報告。 譚得志被控14項控罪,包括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發表煽動文字等,涵蓋前年3月至7月的3宗案件,由前年9月起一直還押。他另外涉及攬炒派“初選”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完)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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