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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立法規管升降設備安全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驗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澳門12月17日電 (記者 肖龍)澳門特區行政會17日公佈,已完成討論《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律草案,建議升降設備每年至少檢驗1次,并張貼檢驗合格聲明書;當出現危及使用安全的狀況或檢驗合格聲明書失效時,升降設備須停運。
法案建議明確規定從事升降設備保養及檢驗業務的技術員須具有電機工程師、機電工程師或機械工程師的專業資格,并須向土地工務運輸局申請註册;規定責任人須為升降設備進行登記,與保養實體簽訂保養合同,聘請檢驗實體對升降設備每年進行至少一次檢驗,并張貼檢驗合格聲明書;當出現危及使用安全的狀況或檢驗合格聲明書失效時,升降設備須停運。 法案規定保養實體負責對升降設備作定期保養,協助責任人為升降設備進行登記,購買民事責任保險,并規定檢驗實體的職責是檢驗、調查升降設備。 此外,法案還訂定監察職權及處罰制度,由土地工務運輸局負責抽樣檢驗升降設備、調查涉及升降設備的意外等,違法者最高罰款40萬澳門元以及被中止註册。(完)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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