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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藝人楊明不小心駕駛罪成判監18日停牌兩年分享到:
![]() ![]() ![]() ![]() ![]() ![]() 香港新聞網11月4日電 香港藝人楊明(原名林明樂)去年8月初駕駛私家車時失事撞上水泥護欄,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18日、停牌2年及罰款3000港元。楊明決定保釋上訴,暫時無需入獄。 楊明被控於去年8月7日在半山馬己仙峽道不小心駕駛私家車,被控“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3項罪名。早前楊明承認第二及第三項控罪,“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罪名則不成立。 法官判刑時表示,楊明智力正常,也有駕駛執照,從被告表現可知,事發時毫無疑問嚴重受到酒精影響,導致他不能控制車輛,認為無人受傷只是僥倖。 法官認為,緩刑及社會服務令均不適合,應以30日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求情條件,決定就“不小心駕駛”罪判監20日,又因本案一波三折持續約7個月,扣減2日,實際刑期為18日監禁,停牌2年,自費參加駕駛改進課程,“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則罰款3000港元。(完) 相關新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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