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擬立法保護外商投資 大灣區先行先試納入條款為進一步優化廣東省外商投資環境,《廣東省外商投資權益保護條例(草案送審稿)》(下簡稱條例)自1月11日起,在廣東省司法廳官網上進行為期一個月的立法意見徵集。條例第十八條專設大灣區先行先試條款,探索開展外商投資權益保護的試驗性政策措施,積累可複製可推廣經驗。條例明確指出港澳地區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在廣東省的投資權益保護,將參照本條例執行。 立法保障外資多項平等參與權 記者梳理髮現,條例的總體精神是保障全面落實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省內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均不得針對外商投資設置准入限制。條例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享有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權利。 條例還指出,本省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因公共利益需要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徵收的,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在跨境收支方面,外國投資者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取得的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均可自由匯入、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限制。 支持外資企業進行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著作權登記以及開展知識產權交易活動,並可平等參與廣東省各類獎項評審。為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公平參與政府採購,條例支持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員工加入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支持港澳及世界知名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在粵設立分支機構,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促使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轉化。 專設大灣區先行先試條款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第十八條專設“大灣區先行先試”條款,充分發揮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先行先試作用,探索開展外商投資權益保護的試驗性政策措施,積累可複製可推廣經驗。 在大灣區內,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在所屬外匯局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變更與註銷手續。開展外債登記管理改革試點,允許外商投資企業按淨資產兩倍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並在登記金額內自行開展跨境融資。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從“投注差”外債管理模式調整為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舉借外債。探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開展本外幣合一的跨境資金池業務試點。 支持經認定取得中國永久居留權資格的國際人才在粵港澳大灣區內設立科技型企業。爭取國家支持,完善粵港澳大灣區外商投資企業人才保障政策,經認定的境外高層次人才和緊缺人才可享受出入境、停居留、子女入學、個人所得稅等優惠措施。 另外,條例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科學合理設定市場監管、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執法檢查頻次,推行“綜合查一次”等檢查制度。縣以上地方政府應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構”負責協調、處理省級層面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對地方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條例的立法起草說明指出,截止2019年底,廣東省累計批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近26萬家,累計利用外資4705.7億美元。外商投資在廣東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通過制定條例彰顯新時期廣東繼續擴大開放、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構建全面開放新格局的信心和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