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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兩高”院發布司法解釋 明確“虛擬資產”交易屬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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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09:13 | 稿件來源:香港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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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聞網8月20日電 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兩高”《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明確將通過“虛擬資產”交易列為洗錢方式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 陳鴻翔。圖片來源:中國法院網

《解釋》明確,通過“虛擬資產”交易、金融資產兌換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解釋》明確了“自洗錢”“他洗錢”犯罪的認定標準,以及“他洗錢”犯罪主觀認識的審查認定標準。對於“自洗錢”犯罪認定標準,《解釋》規定,為掩飾、隱瞞本人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實施該條第一款規定的洗錢行為的。對於“他洗錢”犯罪主觀認識的審查認定標準,《解釋》規定,認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應當根據行為人所接觸、接收的信息,經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移、轉換方式,交易行為、資金賬戶等異常情況,結合行為人職業經歷、與上游犯罪人員之間的關係以及其供述和辯解,同案人指證和證人證言等情況綜合審查判斷。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此外,《解釋》還明確了洗錢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洗錢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實施洗錢行為;拒不配合財物追繳,致使贓款贓物無法追繳;造成損失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解釋》於8月20日起施行。(完)

【編輯:紀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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