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當局炮製“經濟間諜罪”防大陸挖人才,網友:獵頭公司成特務機關?分享到:
綜合《聯合報》和《經濟日報》等台媒消息,民進黨當局以所謂防範“大陸竊取、挖角台關鍵技術或人才”為由,3月24日在台立法院機構“內政委員會”,審查所謂“國安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主要條文,新增“經濟間諜罪”和“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違者最高可處12年有期徒刑,并處最高1億元新台幣罰金等。對此,有島內網友質疑,“良禽擇木而棲,怎麼民眾連選擇工作的自由都沒有了嗎?” 台灣“聯合新聞網”報道截圖 據報道,民進黨“立委”張宏陸24日在台立法機構“內政委員會”以“防堵大陸竊取、挖角台灣關鍵技術或人才”為由,主持審查台“行政院”提出的“國安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其中“國安法”新增所謂“經濟間諜罪”,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陸港澳(大陸、香港和澳門地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侵害台灣“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 報道稱,相關草案還新增所謂“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規定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陸港澳”使用台灣“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以維護所謂“國安”與產業競爭力云云。 此外,報道提到,違反“經濟間諜罪”可處5至12年有期徒刑,并處以500萬至1億元新台幣的罰金;另外,“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違者可處3至10年有期徒刑、得并科500萬至5000萬元新台幣罰金。上述兩罪的“未遂犯”也可進行處罰。 對於民進黨當局的此番操作,有島內網友質疑,“挖高科技人才會有罪?到對岸追求高薪合情合理,同行之間互相推薦介紹高薪工作, 這樣是不會有問題的”。↓ 也有網友諷刺,“利用修法防止人才外流?笑話!”“台灣人不允許領高薪,查到一律重罰!”↓ 還有人直言,“謀職、跳槽、求高薪,改善生活,現在也能和‘國安’扯上關係? 大陸來挖人違法,那西方企業來挖人,(就)沒事?……(民進黨當局)意識形態掛帥,雙標過頭”。↓ 另有網友吐槽,“真好笑!獵頭公司被定義成特務機關的意思嗎?良禽擇木而棲,怎麼民眾連選擇工作的自由都沒有了嗎?”“ 工作自由都要剝奪”。↓ 【編輯:李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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