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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通過 台灣規定:酒駕初犯未肇事最重處3年徒刑並罰30萬元分享到:
為遏止酒駕,台灣民意機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台灣地區“刑法”第185之3條修正草案,完成初審,針對酒駕初犯未肇事刑責,從現行2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3年以下,得並科也提高到30萬元(新台幣,下同)以下罰金。委員會初審同時通過5項附帶決議,包括台當局法務部門應會同交通部門、衛福部門等,參酌日本酒駕防制經驗,積極研議並推動酒駕社會連帶防治措施。 酒駕事件頻傳 圖源:台灣《中時電子報》 台灣地區現行“刑法”185-3條規定,駕駛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並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應酒駕事件頻傳,為遏止酒駕事件發生,島內民意代表提案修“法”盼提高罰則,台灣民意機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今與官員討論,最終達成共識,通過國民黨“立委”葉毓蘭等人所提修正動議,將現行酒駕未肇事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並科20萬元以下罰金的規定,改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並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因酒駕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並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並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酒駕再犯者,從“5年內”再犯,修正為“10年內”再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增訂“得並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增訂“得並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編輯:胡雪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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