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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悠瑪事故案一審司機獲刑台鐵負責人無罪 檢方上訴分享到:
![]() ![]() ![]() ![]() ![]() ![]() 3年前台鐵普悠瑪列車翻覆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案,上月法院一審判決司機尤振仲有期徒刑4年6個月,台鐵2名負責人則被判無罪。台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認為不妥,24日提起上訴。 綜合中央社、聯合新聞網、中時新聞網等台媒報道,2018年10月21日,台鐵第6432次普悠瑪列車行經宜蘭新馬站時翻覆,造成18人死、200多人受傷。2019年6月,宜蘭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司機尤振仲、台鐵機務處原副處長柳燦煌、台鐵綜合調度所原所長吳榮欽等3人。 宜蘭地檢署24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尤振仲在案發時貿然關閉安全駕駛的重要輔助工具 ATP系統(列車超速防護系統)並超速行駛,造成嚴重傷亡,情節極其重大,一審判處4年6個月尚屬過輕,且判決理由並不充分完備。 此外,檢方指出,柳燦煌疏於審定電聯車測試程序書,導致未發現電聯車ATP遠程監視系統全部未聯機,存在明顯過失。且其在擔任台鐵局機務處副處長兼電聯車技術資料檢討會議主席期間,未將ATP遠程監視系統納入測試項目,導致所有當時采購的普悠瑪列車都未將ATP遠程監視系統納入相關測試。 檢方還指出,普悠瑪列車翻覆前的5年,綜合調度所調度員記載普悠瑪列車司機回報關閉ATP的紙本紀錄至少有631次,但ATP遠程監視系統卻從未發出任何警告,吳榮欽也有過失。 檢方表示,柳燦煌未將ATP遠程監視系統列入檢驗測試程序,吳榮欽因疏失而未能發揮系統功能,尤振仲超速駕駛,3人的過失行為共同造成此次嚴重傷亡事件。檢方與被害人及其家屬一樣,無法接受一審判決結果,因此依法提起上訴。 【編輯:俞丹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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