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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許智峯潛逃前後轉移近250萬元資產分享到:
![]() ![]() ![]() ![]() ![]() ![]() 香港新聞網2月18日電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2月17日應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3第9條,發出沒收令,沒收許智峯所干犯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得益。特區政府留意到網上對法庭依法採取的行動,作出失實抹黑和惡意攻擊,對此予以強烈譴責和反對,並需直斥其非及列出事實真相,以正視聽。 許智峯 (香港中通社資料圖) 發言人指出,香港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其中提出沒收令申請是行之有效的做法,以防止犯罪者從其犯罪行為獲益,事實上沒收犯罪得益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涵蓋任何嚴重罪行,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發言人又指許智峯惡貫滿盈,身負多項刑事控罪,於2020年串通外國政客偽造文書,以虛假資料欺騙法庭以取得法庭批准於保釋期間離開香港,棄保潛逃海外,而在棄保潛逃期間,仍肆無忌憚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2021年8月及2023年6月,兩名裁判官分別就許智峯涉嫌干犯煽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發出拘捕令,許智峯現正為警方懸紅的通緝人士,亦是保安局局長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9條所指明的有關潛逃者。 發言人指許智峯在潛逃離港前後,將接近250萬港元的個人資產,轉移饋贈母親及妻子,法庭亦信納由律政司提交的相關交易證據。根據法例,如被告人從所干犯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得益,亦在被起訴日期6年前起計的以後任何時間,作出饋贈,受饋贈人所持有的財產可被視為被告人的可變現財產,並予以沒收。原訟法庭批准沒收的犯罪得益價值,均是嚴格根據證據和依照法律而釐定,許智峯犯罪得益的價值,是根據相關證據所計算出的合理價值。(完) 【編輯:紀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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