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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首宗顛覆國家政權案宣判 戴耀廷被判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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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11:37 | 稿件來源:香港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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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聞網11月19日電 香港47人涉嫌參與“35+顛覆政權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45人罪成,案件今日(19日)在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判刑。此案亦是香港首宗顛覆國家政權案件。

(香港中通社圖片)

案件首被告戴耀廷被判囚10年、第二被告從犯證人區諾軒被判囚6年9個月、第三被告從犯證人趙家賢被判囚7年、第四被告從犯證人鍾錦麟被判囚6年1個月。至於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囚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

當中,吳政亨被判囚7年3個月、岑敖暉被判囚54個月、王百羽被判囚51個月、余慧明被判囚81個月、袁嘉蔚被判囚51個月、梁晃維被判囚59個月、鄭達鴻被判囚78個月、徐子見被判囚50個月、楊雪盈被判囚78個月、彭卓棋被判囚78個月。

朱凱廸被判囚53個月、張可森被判囚59個月、黃子悅被判囚53個月、伍健偉被判囚67個月、尹兆堅被判囚56個月、郭家麒被判囚50個月、吳敏兒被判囚53個月、譚凱邦被判囚51個月。

岑子杰被判囚51個月、毛孟靜被判囚50個月、何啟明被判囚79個月、馮達浚被判囚53個月、黃碧雲被判囚78個月、劉澤鋒被判囚53個月。

何桂藍被判囚84個月、劉頴匡被判囚53個月、楊岳橋被判囚61個月、陳志全被判囚78個月、鄒家成被判囚93個月、林卓廷被判囚81個月、范國威被判囚50個月、呂智恆被判囚51個月、梁國雄被判囚81個月、林景楠被判囚62個月、柯耀林被判囚79個月。

黃之鋒被判囚56個月、譚文豪被判囚50個月、李嘉達被判囚51個月、譚得志判囚53個月、胡志偉被判囚53個月、施德來被判囚79個月。

判刑理由稱,首被告戴耀廷是“35+”謀劃的發起人,亦是初選的組織者,他是整件案的主腦,因此被列為“首要分子”類別。雖然,戴耀廷不是初選候選人,也沒有參與香港立法會選舉,但他在“35+”謀劃中,為有意行使預算案否決權的其他人提供了必要的平台。即使在第二被告區諾軒退出“35+”謀劃後,戴耀廷都沒有終止初選。

法官稱,量刑時考慮了戴耀廷在2020年7月1日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的行為,也注意到根據國安法,“首要分子”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終身監禁。判刑亦考慮了戴耀廷過往的刑事罪行紀錄,認為15年是適當的量刑起點,唯一的減刑理由是被告及早認罪,予以三分一刑期扣減,最終戴耀廷被判囚10年。

區諾軒被列為案中4名“首要分子”之一,法庭認為他在案中的參與程度與首被告戴耀廷或多或少是一樣的,雖然他不及戴耀廷激進,但考慮他在案中的角色,仍以15年為量刑起點。

判刑理由書提到,區諾軒同時是本案的從犯證人,他的證供對拼湊案中所有證據十分重要,為法庭提供了案件的全貌,獲扣減50%刑期,加上區諾軒在內地及香港官員給予警告後,及早從初選計劃中抽身,更接觸另一被告趙家賢,游說他退出計劃。

此外,法庭考慮其對法律的無知以及他過去在公職上的貢獻,決定給予區諾軒額外5%刑期扣減。減刑後,區諾軒被判監6年9個月。

判詞指出,其餘被告全是初選候選人。法庭考慮他們在謀劃中各自的角色後,裁定他們是“積極參加者”,在謀劃中不可或缺。沒有他們的參與,謀劃根本不能開展。他們各人的量刑起點均為7年監禁,因應各被告不同的求情理由和情況,判他們入獄50至81個月不等。(完)

【編輯: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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