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哀悼”刺警案疑兇的港大生被拒提早出獄 香港政府歡迎裁決香港新聞網9月25日電 4名前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成員早前上訴獲減刑,其中一人入稟,以獄中行為良好為理由,要求即時釋放。香港懲教署以國安考慮拒絕其要求,法庭亦撤銷他的人身保護令申請。特區政府歡迎法庭依法決定。 4名香港大學學生於2021年7月刺傷警員事件發生後,在學生評議會動議支持疑兇議案,被控“宣揚恐怖主義”及“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他們早前認罪,同時獲撤銷“宣揚恐怖主義”罪,在區域法院被判監2年。4人其後就刑期上訴得直,今年9月中改判15個月。 當中,時任港大評議會主席張敬生入稟申請人身保護令,指獄中行為良好,應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即可即時獲釋。 懲教署代表向法庭呈遞國家安全委員會文件,指考慮了張敬生在囚期間的實際情況及國安委獲得的相關資訊,指基於案件性質,認為張敬生所犯罪行涉及國家安全,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若獲得減刑,不利於國家安全。 (圖源:政府新聞處) 懲教署署長亦參考了評審報告,指張敬生的言行顯示他並沒有足夠反省自己犯罪行為,仍然對施襲者的暴力行為表示理解和同情,亦沒有正視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其言行令人難以相信他有真誠悔過;加上考慮了國安委的意見,署長不信納張敬生獲得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按《監獄規則》不會讓他減刑。 法官黎焥姬接納懲教署長依例作出決定,認為張敬生不獲減刑及繼續服刑屬合法羈留,而且國安委所作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挑戰,駁回其人身保護令申請,並下令張敬生須向懲教署一方支付訟費。 據悉,張敬生敗訴後,需繼續服刑至11月。 政府發言人表示,張敬生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被裁定罪名成立並判監禁24個月。經判刑上訴後,上訴法庭改判監禁15個月。懲教署署長是依法根據法庭定罪和判刑的命令將有關人士管押,特區政府歡迎法庭依法撤銷有關人身保護令申請的決定。 發言人表示,《監獄條例》沒有規定署長行使減刑的酌情權,囚犯提早獲釋並非一項權利,因為他們是被法庭依法判處在監獄服刑。《監獄規則》、《監管釋囚條例》、及《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經《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修訂,已加入條款訂明,除非署長信納給予該在囚人士減刑或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獲減刑或不得獲轉介個案予相關委員會考慮提早釋放或覆核刑罰,署長是依法並按既定機制處理有關個案。 行政長官李家超昨日(24日)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時表示,有關案件已經進入聆訊階段,政府不適宜評論案件的細節。但強調危害國家安全是嚴重罪行,任何案件如果涉及國家安全,一定會按相關法律從嚴處理。他亦告誡所有人不要嘗試觸碰國家安全條例,這是嚴重罪行,特區政府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會按法律元素和程序依法處理每一宗案件。(完) 【編輯: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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