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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香港 “太空艙”擬不納劏房規管範圍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5月27日電 行政長官李家超於去年《施政報告》提出成立“解決劏房問題”工作組,用10個月時間研究,制定劏房居住環境最低標準等事項。最新消息指,工作組多月來約見不同政團,及與不同持份者溝通,認為“太空艙”屬旅館短暫居住用途,領牌受《床位寓所條例》及《旅館業條例》規管已足夠,因此不考慮將“太空艙”納入劏房規管範圍。香港房屋局回應查詢時稱,工作組會小心訂定劏房規管範圍,以及考慮與現行法例是否相容。 (香港中通社資料圖) 房屋局局長何永賢曾提到,合規劏房單位最低面積,“暫時8至10平方米,或是11平方米(約118平方呎)都有建議”。據悉,港府考慮若將面積較小的太空艙納入劏房規管範圍,可能需全部取締,這明顯與現時《床位寓所條例》有抵觸。且在日本,“太空艙”亦被視為床位,而不被視為房間。 房屋局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實施分間單位租管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對分間單位定義較寬闊,界定為組成建築物單位一部分的處所,因而涵蓋包括房間、板間房、天台屋、平台屋、閣樓、床位、太空艙等。截至5月中,約614份租賃通知書屬板間房、天台屋、平台屋、閣樓、床位及太空艙,但太空艙數目無再細分。 房屋局表示,因應現行法例(包括《床位寓所條例》)就各類居住用途處所的規管,工作組會小心訂定劏房規管範圍,以及考慮是否與現行法例相容。 民政事務總署則回應指,如“太空艙”經營模式符合床位寓所和旅館定義,須領相關牌照;由於兩項法例均為確保處所符合樓宇及消防安全標準,因此已獲發床位寓所牌照的處所,不重複受旅館業條例規限。(完) 【編輯: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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