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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 正常都不會獲得減刑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3月26日電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26日上午出席行政會議前回答記者問題時指出,我們通過了《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例》)的同時,《條例》中說明《監獄規則》會作出修訂,而且說得很清楚,如果囚犯是因為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該囚犯獲得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該囚犯不可以獲得減刑。 香港中通社圖片 李家超強調,條文亦說明,無論該囚犯的刑罰是在生效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判處的,現時的新規則都生效,意思是說,因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嚴重,我們必須讓所有人都明白,如果犯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正常來說都不會獲得減刑。不獲得減刑是一般做法,而只會在懲教署署長信納該囚犯獲得減刑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才會作出考慮。這正正是要告訴大家,不要嘗試去做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一般是不會獲得減刑,所以不要以身試法。 李家超表示,處理任何此類個案時,懲教署署長當然會按照法律進行,任何人對其決定不滿意的話,可以尋求法律方法,為自己的情況,看看法庭如何看整件事的處理。《條例》已寫得很清楚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性,所以不要以身試法,亦不要抱着有減刑的可能性,除非懲教署署長真的信納,減刑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 (完) 【編輯:陳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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