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正式刊憲今日生效(附全文連結)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3月23日電 落實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星期二(19日)通過,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22日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簽署經立法會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例》)。今日(23日)正式刊憲生效。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共分為9個部分,包括“叛國”、“叛亂、煽動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等”、“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罪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等。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根據基本法和兩個國際公約適用於特區所規定享有的人權和自由,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所提及的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的權利和自由依法獲得保障。《條例》亦說明確保香港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法律保障。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控罪及刑罰當中,叛國、叛亂刑罰最高,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終身監禁;非法披露國家秘密一經定罪,可被判監10年;煽動意圖罪可被判監7年。其他罪行如涉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會被加刑。條例建議,警方可向法庭申請延長涉嫌危害國家安全者的羈留期限,由48小時延長至7天,如需要,可以再申請額外延長多7天。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叛國、叛亂、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勾結境外勢力,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條文中有關叛國罪的條文,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意圖危害中國的主權等,或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條例建議,煽動意圖罪包括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意圖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等。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指,任何人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具煽動意圖的文字即屬犯罪,可處監禁7年。 (完) 【編輯:錢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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