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申司法覆核 遭高院駁回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5月19日電 亂港黑手、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撤回香港國安委指聘用Tim Owen構成國安風險及有違國安利益的決定,及撤回入境處拒絕Tim Owen工作簽證的決定。高院上月開庭一併處理,至今早(19日),首席法官潘兆初頒布書面判詞,駁回司法覆核申請。 判詞指,根據《國安法》條文訂明,國安委接受中央政府的直接監督及控制,同時工作不受任何機關包括法院在内的干涉,有關條文訂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立法原意十分清晰。 黎智英(中)。圖源:香港中通社 判詞又指,特區法院對國安委的工作沒有司法管轄權,國安委的決定亦不受司法覆核,香港法院作為地方行政區域的法院,明顯在憲制上不具備處理中央政府事權事宜的資格及能力,亦無相關培訓或專業知識去處理。因此法庭必須拒絕有關許可申請。 另外,判詞指國安委的決定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均沒有超越《國安法》的權限,而人大釋法及《國安法》香港有約束力,香港法院有責任依循。人大釋法指明如香港法院沒有就Tim Owen的專案認許判決,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國安委便應按《國安法》作出相關判斷及決定,認為國安委的決定符合國安委根據《國安法》第14條作出決定的權力範圍内。至於入境處處長根據人大釋法的規定,必須嚴格準確地執行國安委的決定。 判詞提及,黎智英一方提出,普通法下的越權原則是完全錯誤,在《國安法》下,起步點完全不同。對於國安委的工作,法院不獲賦予任何司法管轄權,無論如何,國安委的決定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均沒有超越《國安法》第14條的權限。 根據入稟狀指,黎智英早前入稟要求宣佈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不影響其聘請Tim Owen的決定後,入境處處長就該司法覆核提交的誓章,披露國安委已作出決定,認為黎智英聘用Tim Owen抗辯,構成國安風險,並建議入境處拒絕Tim Owen的工作簽證申請。該誓章透露,國安委的決定具約束力,且不受司法覆核挑戰,入境處會尊重及落實相關決定。 特區政府律政司在去年多次入稟反對無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Tim Owen代表黎智英辯護,先後敗訴,特首李家超其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去年底表決通過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指無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前,應取得行政長官的證明書;香港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安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及決定。(完) 【編輯:孟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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