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8上環暴動案 21人最少囚30月2019年7月28日上環暴動案,44名被告分三案處理,其中第二案西邊街和皇後街之間近德輔道西一帶的暴動,21人被控暴動、襲警等罪,其中1人認罪,20人受審後被定罪,昨日(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判刑時指出,從暴動規模及維持時間來看,本案暴動屬嚴重類別,又駁斥有被告關於“7·28”暴動源自“7·21事件”之說是合理化及美化暴力,強調以暴動解決社會問題只會衍生更多暴力,而暴動對社會構成極大威脅,對市民造成極大滋擾,令社會更加撕裂。最終,他判各被告入獄30個月至42個月,其中有12人因參與程度高被判囚42個月。是案為特區終審法院就“共同犯罪原則”作出裁決後的首宗判刑案例。 ◆2019年7月28日大批黑暴借遮打花園集會作掩飾,圖謀圍攻中聯辦大樓,其間黑暴集結上環一帶設置路障。資料圖片 除認罪的被告簡健煌(24歲)外,20名罪成被告為張智麟(21歲,無業)、陳梓康(28歲,學生)、鐘泓洋(20歲,學生)、徐慶鈞(20歲,理發師)、陳希雋(24歲)、崔耀明(21歲,學生)、林少峰(24歲,售貨員)、蔡澤新(40歲,技術員)、楊智升(20歲,學生)、林勝如(19歲,文員)、黃頌恩(22歲,學生)、黃錦珊(20歲,文員)、李少康(21歲,學生)、周錦濤(18歲,無業)、莫卓輝(33歲,文員)、黃飛鴻(19歲,無業)、譚詩妙(23歲,文員)、譚伊婷(25歲,文員)、陸映慧(27歲)、黃柏賢(21歲,學生)。 被告莫卓輝另被控同日在上環宜必思酒店外用右手肘撞向總督察鄧智兆的胸口。被告徐慶鈞另被控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收發機,同樣被裁定罪成。 官指暴動令社會更撕裂 法官陳仲衡昨日判刑時表示,本案暴動並非突發性,談不上計劃周詳精密,但他們均戴口罩、頭盔,有人攜帶盾牌等裝備,反映他們都有備而來,亦有意避免暴露身份,且人數極多,遠超在場警員,在規模、時間及地域上均屬嚴重類別。 他指出,警方當時多次發出警告,要求示威者和平散去,但示威者沒有珍惜機會,不但向警員投擲雜物,更破壞現場的公共設施,滋擾公共秩序,對居於附近的人構成人身安全威脅。有示威者運送不少磚頭、鐵支,現場也有鐳射光,有人破壞商店閉路電視、公共設施和馬路路面,惟情況不嚴重。 陳官強調,暴動對社會構成極大危險威脅,對市民造成極大滋擾,以致商店關閉交通停運,而暴動令社會更加撕裂,財物金錢等損失可隨時間修補,然而修補社會撕裂卻絕不容易。 背後“理念”不構成減刑理由 針對認罪被告簡健煌辯稱“7·28”暴動是因“7·21”而起,陳官批評被告企圖將暴動合理化,甚至美化暴動行為,以圖感染他人步其後塵。他強調,以暴動無法解決另一場暴動的問題,以暴力解決社會問題,只會衍生更多暴力。市民不能為滿足一己初心,任意妄為不擇手段,因為和平手段無法達到訴求而訴諸武力,背後“理念”亦不能構成減刑理由。 對有辯方律師聲稱,現時香港公共秩序穩定,再次發生暴動的可能性不大。陳官反駁,當日有份參與暴動、造成亂局者,不應因現在的環境漸趨穩定而得益,故不會再額外調低刑期。 就暴動罪,由於徐慶鈞、蔡澤新、楊智升、林勝如、黃錦珊、陸映慧、莫卓輝7名被告的參與程度較低、時間較短,故陳官以40個月為量刑起點,其余人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上述7人因沒有案底各減刑3個月,各判囚37個月,莫卓輝另因襲警罪判監1個月20日,其中1個月分期執行,共囚38個月。徐慶鈞另因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判囚14日,同期執行,共囚37個月。認罪的簡健煌則獲扣減3分之1刑期,囚30個月。雖然報告顯示被告周錦濤適合判入教導所或勞教中心,但陳官認為,即時監禁才能反映暴動罪嚴重性,考慮到他案發時只有18歲,將刑期下降至40個月。其余12名被告,由於屬初犯故減刑3個月,各囚42個月。 【編輯:馬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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